2011年1月27日 星期四

代母無例監管 合約沒法律約束力

代母有權拒交出嬰兒
(明報)2008年2月13日 星期三 05:05

【明報專訊】《人類生殖科技(牌照)規例》生效後,不育夫婦找代母進行人工輔助生殖是許可的,但人類生殖科技管理局主席梁智鴻說,找代母作人工輔助生產前必須仔細考慮清楚,法例上,懷孕及生產者(包括代母)最終擁有嬰兒所屬權,假如代母生產後不願將嬰兒交還,委託人也無計可施。

婦產科醫生龍炳樑指出,條例生效後,醫生只能為合法夫婦進行人工輔助生殖,以往則不會檢查求助者是否合法夫婦,因此法例生效後,同居男女求助個案會減少。

委託人承擔風險高

龍炳樑和瑪麗醫院 人工輔助生育中心楊樹標教授均說,本港是華人社會,風氣較保守,據知,公開找代母的個案一宗也沒有。龍炳樑指懷孕、生產有風險,萬一代母生產過程出問題,委託人可能要付出難以估計的金錢作訴訟或賠償。

條例要求提供人工輔助生育服務者,須向管理局提供求助個案資料。一般情况資料不會公開,但若有人懷疑自己透過人工輔助生殖出生,他本人有權向管理局查問,局方會提供極有限度的資料。為減低捐精引起亂倫問題,條例亦規限某人捐出的精子若在港誕下3個嬰兒,便要將儲存的精子銷毁。

http://hk.news.yahoo.com/article/080212/4/6kd2.html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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